张时,吴喜张潜逃,于是收捕其姐夫蒋恭及其兄蒋协。蒋氏兄弟二人都说吴喜张虽寄住,却不知其在外抢劫。蒋恭自称吴喜张是其妻弟,妻弟有罪,自己请代吴受刑,并请求释放其兄蒋协;而蒋协又称自身为户主,户主容留罪人,罪人潜逃,事关户主,请求释放其弟蒋恭。兄弟二人争求受罪,郡县不能判,依事上呈。”
王昙议:
“民蒋恭既为吴犯姐夫,吴犯今在逃,律法规定‘亲属受其罪’,应释放其兄蒋协。”
御史中丞王韶之议:“民蒋协既为户主,吴犯因水灾投寄其家,投寄其家即为其家口。依照律法规定:家口犯罪潜逃,户主代受其罪,故蒋协应受其罪。”
侍中殷景仁议:“吴犯既然家口妻小仍在蒋家,吴犯或许有自归之理。等到自归之日,令蒋氏兄弟捉其归案。若蒋氏兄弟见而不捉,那么兄弟二人则应同受其罪;吴犯若自此不归,蒋氏兄弟应分受其罪。”
在诸人言过后,尚书左仆射王敬弘却并无一言。在片刻的寂静中,刘义隆看了看王敬弘,见他并无说话的意思,这才清了清嗓子,然后断案道:
“礼让者以义为先,自厚者以利为上。如今世风浇薄,民多自私。士人承受圣教,尚且不及,何况蒋氏野夫,未曾接受教化,却能互天伦之忧,争受莫测之罪。如此情义,实为特殊。蒋氏兄弟默然无闻,却能行之,这正是终古之所稀,盛世之嘉事!古时二子乘舟,不能过此。怎能拘泥律法条文而加以罪刑!况且吴犯束装远行,他乡行劫,作恶在外,脏不还家,所居村落,或有不知。为嘉奖蒋氏兄弟,朕特任蒋协为义成县县令,蒋恭为义招县县令。”
众人击掌欢呼,以为陛下高明之处在于不拘条文,有利于推进好的风化。义成、义招不过是两个偏远的小县,但陛下此举,其意义却远远不在于此。
接下来又审理了几宗案卷,那最后一宗案卷是:
“会稽剡县民黄初之妻赵氏,打死儿子黄载之妻王氏。遇赦,王氏有父母及子黄称、女黄叶,依律法,赵氏应流放至二千里外。初判认为:父子至亲,分形同气。黄称之于黄载,即黄载之于赵
氏,虽属三代,实为一体,不可分离。黄称丧母,伤痛巨深,但无仇祖之意。若黄称可以杀祖母赵氏,赵氏又将何以待儿子黄载?令父子孙祖相互残杀,并非先王立法之本旨。律法条文有‘杀人父
母,流放二千里外’,可见此条并不施行于父子孙祖之间。律法条文又有“凡流放者,同籍亲近欲相随者,听任之”,这就大通情理,因相随之亲人可教之以爱。赵氏若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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